人大常委会职权
(一)在本市范围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各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三)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五)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人大代表对法律法规执法情况进行视察。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的意见。
(六)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及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八)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九)行使市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