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罗定市第十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罗定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罗定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一、市领导;
二、其他云浮市管处级干部;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
四、各镇(街)党政负责人;
五、各镇(街)人大主席(主任)、副主席(副主任);
六、市人大机关副科及四级主任科员以上干部;
七、邀请出席政协罗定市委员会十一届四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